行業動態
蕪湖市建設骨灰堂、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批要求
審查標準
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第三條: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。第八條:建設公墓,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,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。
《公墓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四條:建立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,不得占用耕地,不得建在風景名勝區和水庫、湖泊、河流的堤壩以及鐵路、公路兩側。第八條:申請時,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:(一)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;(二)城鄉建設、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;(三)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。
年審年檢
每2年開展一次年檢。公墓單位提交年檢表、主管市、縣民政部門復檢并提交復檢意見。
設定依據
《殯葬管理條例》(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令225號,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)第三條: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。
第八條:建設殯儀館、火葬場,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,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;
受理條件
擬建公墓符合《安徽省公墓建設規劃》和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;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設的土地;有籌建公墓的必要資金。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。
辦理流程
1、受理: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,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出具受理通知書,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及理由;不符合條件的,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;
2、審查: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審查;需要對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,應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勘查;
3、決定:符合許可條件的,出具同意建設的批復文件,不符合許可條件的,退回有關申報材料,并書面告知理由;
4、辦結:申辦單位根據批復文件的要求建設公墓,在文件批復的有效期內建成達到經營條件后,向省民政廳提出經營許可;省民政廳按照公墓經營驗收標準組織驗收;
5、證件制作與送達:驗收合格的,頒發《經營性公墓證書》,驗收不合格的,責成公墓單位整頓,整頓完成后再次申請驗收,驗收合格的公墓建設單位持批準經營的文件和《經營性公墓證書》,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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